巴塞尔协议ⅲ是由各国银行监管当局组成的国际组织巴塞尔委员会制定的全球主要银行资本风险监管标准。委员会公布的资本要求标准被称为基于风险的基本资本要求。
巴塞尔协议起源于前联邦德国盖世达银行和美国富兰克林国民银行这两家国际著名银行的倒闭。他们的破产引起了监管机构对银行监管的全面审查,涉及广泛的国际业务。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经济学家将监管理论应用于银行业领域,并逐渐达成共识。他们认为,在影响最大的三种控制理论,即追逐理论、社会利益理论和新控制理论中,俘获理论把控制者和被控制者视为游戏中的猫和老鼠,最终控制对被控制者有利,因此主张放弃控制。这种理论显然忽略了公众可以从监督中获益的事实;“新管制经济论”认为,管制是被管制集团与被管制集团之间的政治过程,是被管制集团所要求的商品,被管制集团满足了这一要求并从中获益。由于难以确定调节的供给侧和需求侧的定量函数,降低了这一理论的实用价值;只有“社会利益论”最具理论和实践意义。该理论将监管视为消除或降低市场破产成本、保护公共利益的手段。市场破产的成本根源于自然垄断、外部效应和信息不对称。与前两种理论明显不同的是,这种理论不仅找到了调控的依据,而且明确了调控的意义和方向。
巴塞尔协议III的主要内容
(一)提高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巴塞尔协议III提高了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和一级资本充足率的最低要求,引入了资本留存缓冲,提高了银行在经济衰退期间吸收损失的能力,建立了与信贷过度增长挂钩的反周期超额资本区间,并对大型银行提出了额外的资本要求,从而降低了“大到不能倒”带来的道德风险。
(2)严格的资本扣除限制。对部分股权、商誉、递延所得税资产、金融机构普通股非合并投资、债务工具未实现收益和其他投资资产、计提金额与预计损失的差额、固定收益养老基金资产负债的要求发生了变化。
(3)扩大风险资产的覆盖面。提高“证券”的“再资产暴露”,增加压力下的风险价值,提高交易业务的资本要求,提高场外衍生品和证券融资业务中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CCR)的资本要求。
(4)引入杠杆比率。为弥补资本充足率要求下无法反映表内外总资产扩张的不足,减少用加权系数折算资产后计算资本要求造成的漏洞,引入杠杆率并逐步纳入第一支柱。
(5)加强流动性管理,降低银行体系流动性风险,引入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产比率等流动性监管指标。同时,巴塞尔委员会提出了其他辅助监控工具,包括合同期限错配、集中融资、可用资产变现无障碍和市场相关监控工具。
这就是巴塞尔协议iii。如果想了解更多经济方面的情况,可以看看全球降息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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