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北京市社会保障缴费条例
1.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于2021年4月30日到期后,执行一年,至2022年4月30日。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期间,本市用人单位(含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含个人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用人单位)缴纳失业保险的总体费率为1%。
2.根据国家规定的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条件,结合本市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情况,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于2021年4月30日到期后不再延续。本市第一至第八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正常按现行费率征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用人单位浮动费率时,按照调整后的费率执行。根据《关于做好北京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任静社工〔2015〕218号)的规定,参建工程施工企业缴费率为1%。
3.自2021年7月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月、季、半年或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选择按季、半年、年缴纳的,应在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年度申报期内,到市、区两级人力资源公共服务等机构或街道(乡镇)政务服务中心(原社保所)办理。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最年度申报期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为准。
4.自2021年7月1日起,参保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失业补贴期间,可以作为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按月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免责声明:文章内容由用户提供,一统保险网不对其准确性做担保,一切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