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社保缴费基数一览图(2022年7月-12月)温馨提示:点击图片放大查看
备注:
1)根据《关于2022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暂行标准的函》,2022年我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月缴费基数上限暂按19962元执行;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下限暂按3992元执行,上限暂按19962元执行。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月缴费基数下限和无雇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月缴费基数范围仍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税务局关于公布2021年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任敏社文〔2021〕155号)的规定执行。今后省级如有新标准发布,按新标准执行。
2)根据《关于将厦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纳入省统筹相关缴费政策的通知》(厦府[2021]4号),2022年1月1日起按福建省统一规定的16%执行。
3)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福建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任敏社文〔2021〕148号,自2022年4月1日起,厦门市(含思明区、湖里区、海沧区、集美区、同安区、翔安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030元/月。
4)医疗、生育保险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缴纳的,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今年全省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为60%;超过300%的按300%赔付。无法计算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以本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从业人员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5)根据《关于调整2022年职工医保缴费上下限基数的通知》(闽医保〔2022〕75号),2022年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上限为19962元,下限为3992元。
6)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厦政〔2020〕18号)、《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九部门关于做好当前扩大就业稳定工作15项措施的通知》(厦人社〔2021〕34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的通知》(厦府发〔2021〕12号)、《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积极应对疫情影响九项措施的通知》、 帮助企业稳定岗位促进就业》(厦人社局发〔2022〕95号)、《厦门市人社局关于帮助企业稳定就业防止失业的通知》。
1.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率继续为7%,外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率继续为3%,参保人员待遇不变。政策执行时间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2.失业保险: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一年,实施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2022年6月至12月,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失业保险纺纱费率单位缴费由0.5%降至0.3%。
7)根据《厦门市医疗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福建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工作方案的通知》(厦医保〔2019〕126号):
1.按照两险合并前生育保险费率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之和,确定两险合并后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费率不变,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2.我市机关、财政拨款和补贴事业单位的合同制工人按0.35%的费率缴纳生育保险,按原渠道领取工资,不享受生育津贴。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按0.7%的费率缴纳生育保险,享受生育津贴。
3.灵活就业人员仍按原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缴费,不参加生育保险。
8)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上一年度参保职工月平均工资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2022社会保险缴费年度的参保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9)外来从业人员中管理和技术人员的社会保险费,可参照本市从业人员的缴费标准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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