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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2020年调整社会保险费征缴时间
(一)本市参保的企业(包括单位参保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宗教团体、个体工商户等。)和灵活就业人员应于8月21日至9月20日按时足额缴纳本月社会保险费。
(二)本市的参保机构,应于8月21日至9月19日,按时足额缴纳本月的社会保险费。
(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应于每年1月1日至12月19日申报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达到退休年龄且缴费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在8月21日至9月19日一次性缴纳15年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
二、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9月21日至月底,申报缴纳本月社会保险费的,不收取滞纳金;如果在月底前支付,员工的社会保险权利和积分不会受到影响。未按时缴纳的,从次月1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三、在个人缴费窗口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按月、季、年缴纳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
本通知自2020年9月21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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