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解决中国和日本在对方国家工作的员工重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问题,两国于2018年5月9日正式签署了日本政府和日本政府社会保障协定。协议的主要内容规定了中日互保豁免范围、在华免除缴纳在日相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在日免除缴纳在华相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派遣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期限、主管机关和经办机构等。
一、相互保险免责范围
中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日本的国民年金(国民年金基金除外)和健康年金(健康养老基金除外)。
二。中方适用于在日本免除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
1.派遣人员。是指受在中国境内有营业场所的用人单位雇用,由用人单位根据雇佣关系派遣到日本境内工作的人员。
2.海船上的雇员。指在悬挂中国国旗的航行船舶上受雇的人员,以及在悬挂日本国旗的航行船舶上受雇的通常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人员。
3.飞机上的员工空。指在中国境内受雇于雇主,在国际航线飞机空上工作的人员。
4.外交和领事机构人员和公务员。领事人员是指《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界定的相关人员。指中国派遣到日本境内工作的公务员和根据中国法律同等对待的人员。
5.例外情况。中国和日本的主管当局或机构可同意对特定的个人或团体适用本协定第五条至第八条的例外规定,但这些个人或团体须遵守中国或日本的法律和法规。
6.随行配偶和子女。派遣人员、公务员和例外人员的随行配偶和子女可免于日本国民年金(国民年金基金除外),前提是满足日本法律关于实施社会保障协议的要求。但是,经其配偶和子女申请,上述规定不适用。
三。日本适用于在中国免除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
日本免除在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条件与中国1-5类人员相同。
四。劳务派遣人员免缴社会保险费的期限
派遣人员首次申请免缴最长期限为5年。派遣期限超过5年的,经中日两国主管部门或机构同意,可以延长。
动词 (verb的缩写)主管当局和机构
1.主管部门:中国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日本是指负责日本国民年金(国民年金基金除外)和健康养老金(健康养老基金除外)的任何政府机构。
2.机构:中国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或该部指定的其他机构;日本是负责实施日本国民年金(国民年金基金除外)和健康年金(健康养老基金除外)的保险机构或其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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